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2339号
原告:王美娥。
委托代理人:李中钧、曹仕铖,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庆盛商务大厦1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坤夫。
委托代理人:李聪智,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娥诉被告浙江天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美娥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美娥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75元,减半收取1437.5元,由原告王美娥负担。
审判员 高开封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章靖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