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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执字第2434号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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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243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中华,职务:理事长。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大道。被执行人陈志林,男,生于1980年7月7日,汉族,住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阆民初字第273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 国执行员 孙兴华执行员 张 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蔡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