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658号
申请执行人:付巧仙
被执行人:鲁新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0112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鲁新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鲁新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鲁新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鲁新财(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67399.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仙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