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383号申请人潘永君,男,45岁,汉族,农民,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王结所,女,45岁,蒙族,农民,住同上。本院执行潘永君申请王结所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7月8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放弃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斯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