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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1383号

潘永君申请王结所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永君,王结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383号申请人潘永君,男,45岁,汉族,农民,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王结所,女,45岁,蒙族,农民,住同上。本院执行潘永君申请王结所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7月8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放弃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斯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