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88号原告济宁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凯,总经理。原告济宁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凯,职务:总经理。被告朱艳,汉族,1982年8月21日出生。被告孙建,汉族,1977年5月8日出生。被告郭存利,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
原告济宁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艳、孙建、郭存利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济宁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艳、孙建、郭存利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庆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程文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