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24执5号

罗中强申请执行四川省叙永煤矿工伤待遇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中强,四川省叙永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5号申请执行人罗中强,男,生于1972年8月17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四川省叙永煤矿,组织机构代码:70894067-1。法定代表人黄光平,系该矿矿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叙劳人仲字(2015)第144号仲裁调解书受理了罗中强申请执行四川省叙永煤矿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支付工伤待遇款62410元及其利息,同时被执行人四川叙永煤矿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叙永煤矿在中国建设银行叙永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罗中强的合法权益,故应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叙永煤矿的前述存款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叙永煤矿在中国建设银行叙永支行账户内的存款63250元(大写:陆万叁千贰佰伍拾元);

二、上述款项直接扣划(划拨)至叙永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的账户内,并注明“罗中强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明江

审 判 员  杨明康

代理

审判员  陈本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罗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