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字第223号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侯家庄村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侯家庄村民委员会与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侯家庄村民委员会向我院申请终结执行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商终字第4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旭民
审判员 杨宗社
审判员 王 宾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余雪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