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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财保字第2号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中支行与王靖贤、李燕燕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中支行,王靖贤,李燕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财保字第2号

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中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罗东街263号。

负责人:夏丽云。

被

申请人:王靖贤。

被

申请人:李燕燕。

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中支行为与被申请人王靖贤、李燕燕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靖贤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宾航路88号财智大厦2幢301室(所有权证号:120885)的房产;查封被申请人李燕燕名下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C×××××),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该财产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靖贤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宾航路88号财智大厦2幢301室(所有权证号:120885)的房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李燕燕名下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C×××××)。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林汉丁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章林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