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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特9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特9号

申请人:王炎利。

申请人:雷旭彪。

申请人:林小美。申请人雷旭彪、林小美的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凤斌,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王炎利和申请人雷旭彪、林小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炎利和申请人雷旭彪、林小美因机动车交通事任纠纷,于2016年1月7日经丽水市莲都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王炎利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雷旭彪、林小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88540.94元,申请人王炎利在保险范围外赔偿申请人雷旭彪、林小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13000元,共计201530.94元;申请人雷旭彪、林小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上述款项于2016年2月7日前付清。如申请人王炎利未在上述期限内支付申请人雷旭彪、林小美保险范围外的损失13000元,则申请人王炎利应另行支付申请人雷旭彪、林小美违约金7000元。本次事故其他无争议,今后双方相互不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陈肖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