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莱阳执字第368号

左洪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洪利,战新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莱阳执字第368���

申请执行人:左洪利。

被执行人:战新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莱阳民抗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07)莱阳执字第3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松建

审判员  姜永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辛先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