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万民���字第5670号原告杨英杰。被告付大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英杰诉被告付大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振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光辉 搜索“”
原告杨英杰诉被告付大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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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万民���字第5670号原告杨英杰。被告付大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英杰诉被告付大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振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