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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万民初字第5670号

原告杨英杰诉被告付大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英杰,付大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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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万民���字第5670号原告杨英杰。被告付大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英杰诉被告付大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振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