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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二初字第693号

马林与毛秀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林,毛秀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693号原告马林,男,生于1987年2月28日。委托代理人沈小峰,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秀芬,女,生于1973年5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林诉被告毛秀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林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侯光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魏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