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693号原告马林,男,生于1987年2月28日。委托代理人沈小峰,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秀芬,女,生于1973年5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林诉被告毛秀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林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侯光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魏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