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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56号

宁夏金牛集团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诉宁夏富荣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夏金牛集团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富荣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金牛集团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宁夏吴忠利通****。法定代表人杨宏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富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金*****街。法定代表人任永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货款2467687.84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838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7411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屋管理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查询,查询结果表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学升

审判员  马跃娟

审判员  王晓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马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