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金牛集团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宁夏吴忠利通****。法定代表人杨宏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富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金*****街。法定代表人任永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货款2467687.84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838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7411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屋管理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查询,查询结果表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学升
审判员 马跃娟
审判员 王晓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马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