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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3545号

姚建与广州梦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姚建,广州梦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3545号

原告:姚建。

被告:广州梦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坚。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金晶。

委托代理人:张逸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诉被告广州梦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建负担。

审 判 长  成文娟

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

人民陪审员  章 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梦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