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3545号
原告:姚建。
被告:广州梦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坚。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金晶。
委托代理人:张逸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诉被告广州梦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建负担。
审 判 长 成文娟
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
人民陪审员 章 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梦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