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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财保4号

谢书英与曾治吉,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书英,曾治吉,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财保4号申请人谢书英,女,汉族,1961年8月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曾治吉,男,汉族,1951年11月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镇文星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8084-4。法定代表人曾顺华,执行董事。申请人谢书英与被申请人曾治吉、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谢书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曾治吉、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重庆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担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曾治吉、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毛欣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