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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保0001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与王青红、彭永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王青红,彭永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0001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住所地新余市仙来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王光廷,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王青红,女,197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被申请人彭永民,国,197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与被申请人王青红、彭永民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青红、彭永民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4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青红、彭永民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4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丽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廖 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