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2310号原告李忠云,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杨春,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周招娣,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系杨春之妻。
原告李忠云诉被告杨春、周招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忠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20元,由原告李忠云负担。
审判员 章琦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肖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