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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2310号

李忠云与杨春、周招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忠云,杨春,周招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2310号原告李忠云,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杨春,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周招娣,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系杨春之妻。

原告李忠云诉被告杨春、周招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忠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20元,由原告李忠云负担。

审判员  章琦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肖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