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字第194-1号
原告:梁书深,农民。
被告:王广策(王策),农民。
被告:高双荣(王广策的妻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书深与被告王广策、高双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书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存款21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梁书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广策、高双荣的银行存款21000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封(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风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曹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