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3315号原告高志伟,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王友,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郝秀云,女,汉族,50岁,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王春红,女,汉族,26岁,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王春影,女,汉族,21岁,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伟诉被告王友、郝秀云、王春红、王春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志伟以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志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志伟负担。
审 判 长 :曾令春
审 判 员 :王红影
人民陪审员 :徐庆润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毕 洋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