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2460号
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
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士斌,该公司职工。
被告:万绍连,男,193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绍连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方其乐
代理
审判员 鲁 昂
人民陪审员 江多信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安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