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5989号申请执行人王根平,男,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陈宣斌,男,汉族,1965年7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45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宣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485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仁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许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