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7号原告武城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文化东街。法定代表人李仲明,职务:总经理。被告朱富荣,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担保人王鑫,1967年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朱富荣银行存款1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王鑫名下土地使用权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朱富荣银行存款1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鑫名下土地使用权一处,不准过户、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佃富
审 判 员 张汉军
人民陪审员 徐宝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