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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保7号

武城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与朱富荣、王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城国泰置业有限公司,朱富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7号原告武城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文化东街。法定代表人李仲明,职务:总经理。被告朱富荣,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担保人王鑫,1967年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朱富荣银行存款1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王鑫名下土地使用权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朱富荣银行存款1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鑫名下土地使用权一处,不准过户、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佃富

审 判 员  张汉军

人民陪审员  徐宝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