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14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建朝,系村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秋侠,系村民。委托代理人高志兴,三原县公安局退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原县马额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三原县马额发展服务中心街道。法定代表人万双,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晓蓉,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宽,该单位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原县马额发展服务中心新安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屈小红,主任。委托代理人安正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怀江,系村民。
上诉人贾建朝、张秋侠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建朝、张秋侠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志兴,被上诉人三原县马额发展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杨晓蓉、张宽,被上诉人三原县马额发展服务中心新安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安正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赵怀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受理费1210元,向上诉人贾建朝退还。
审判长 张宇童
审判员 赵建辉
审判员 李新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丹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