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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2民初33号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2民初33号原告张某某,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甲,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得知被告中止妊娠不满6个月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万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成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