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53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李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张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张某150元。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付雪萌 来自:
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的裁定书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53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李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张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张某150元。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付雪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