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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执字第639号

郭显义与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显义,靳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郭显义,男。被执行人靳锋,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尉氏县永兴镇西黎岗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尉氏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0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靳锋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戚振岭

审判员  崔亚东

审判员  文 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马松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