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郭显义,男。被执行人靳锋,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尉氏县永兴镇西黎岗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尉氏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0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靳锋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戚振岭
审判员 崔亚东
审判员 文 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马松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