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1792号
原告:安某,男,1971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杨某,男,成年。住伊川县。
原告安某诉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某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诉讼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安某负担。
审判员 姜军芳二○一六年七日五日
书记员 张芳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