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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1792号

安某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1792号

原告:安某,男,1971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杨某,男,成年。住伊川县。

原告安某诉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某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诉讼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安某负担。

审判员  姜军芳二○一六年七日五日

书记员  张芳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