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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916-5号

王小青与徐劲平民家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小青,徐劲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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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916-5号申请执行人王小青,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被执行人徐劲平,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徐劲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劲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劲平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劲平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藏龙岛分理处存款155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

审判员 季 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