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催字第117号申请人临朐君和电磁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磊,董事长。申报人上海制皂(集团)如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明,董事长。申请人临朐君和电磁设备有限公司因号码为3050005323469552,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10日,到期日为2015年12月10日,票面金额为10000元,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潍坊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临朐县鑫德铝箔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朐君和电磁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审判员 宋春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韩力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