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8民初841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王帮虎,董世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王帮虎,董世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841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负责人李红。被告王帮虎,男性,汉族,1970年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董世琼,女性,汉族,1975年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诉被告王帮虎、董世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帅明禄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乔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