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13民初132号

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金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金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132号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九号冶金大厦九楼,组织机构代码70541491-6。法定代表人阮蕴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希军,系公司职员。被告林金山,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

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金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法由

审判员蔡玉桂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林金山已跟其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撤诉,实际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纳。

审 判 员 蔡玉桂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郭嘉娣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