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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2480号

徐小建与中国船级社武汉分社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人事争议
当事人
徐小建,中国船级社武汉分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248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徐小建。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船级社武汉分社。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六角亭新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社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杨文业,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杜海根,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

上诉人徐小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船级社武汉分社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5)鄂硚口丰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

审判员覃兆平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张静、

审判员李娜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中国船级社武汉分社制定和通过的“武船党字(1998)008号”文件,明确规定内退后工资照发,并按月适当发给内退补贴,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徐小建属于内退人员,徐小建的退休时间为2014年12月29日,徐小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应从2014年12月30日开始起算。徐小建于2015年6月向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超过法定期限。一审法院认为徐小建申请仲裁已超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不能成立。徐小建诉称中国船级社武汉分社发放的工资和福利补贴的标准有误。工资和福利补贴发放的标准应由中国船级社武汉分社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对徐小建的诉讼请求数额没有具体确定。在二审审理中,中国船级社武汉分社向本院提交了徐小建的工资表和有关费用的发放清册,上述证据是否客观、真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5)鄂硚口丰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覃兆平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廖正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