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天执民字第618号

范爱民、王安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爱民,王安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范爱民被执行人王安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台天商初字第0248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安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安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安金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王安金(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87的存款人民币144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厉忠委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鑫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