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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2932号

缪友飚与缪中坦、陈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缪友飚,缪中坦,陈玉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2932号

原告:缪友飚。

被告:缪中坦。

被告:陈玉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友飚诉被告缪中坦、陈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缪友飚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缪友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缪友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梦婕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