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2932号
原告:缪友飚。
被告:缪中坦。
被告:陈玉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友飚诉被告缪中坦、陈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缪友飚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缪友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缪友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梦婕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