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5792号原告刘利兵,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邓文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祖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贵林,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被告余祖荣,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第三人卓娟,女,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受理原告刘利兵诉被告朱贵林、余祖荣、第三人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刘利兵诉朱贵林、余祖荣、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夏 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均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