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1122-1号申请执行人谢艳鑫,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洪,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艳鑫与被执行人杨洪民间借贷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223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杨洪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2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刘军伟执行员 杨雪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温惠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