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海门市狮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长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长达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杞栋,男,1956年1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民初字第01535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交纳相关上诉费用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如旭
审 判 员 马寅珠
代理
审判员 刘定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