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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77号

杨建华、戴云秀等与孔凡满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建华,戴云秀,蔡其通,孔凡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华,男,汉族,1959年11月29日生,市民,住阜宁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戴云秀,女,汉族,1956年9月11日生,市民,住阜宁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其通,男,汉族,1962年7月31日生,市民,住阜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凡满,男,汉族,1961年12月14日生,市民,住阜宁县。

上诉人杨建华、戴云秀、蔡其通不服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城民初字第1821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足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补交的上诉费后,上诉人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交纳相关上诉费用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如旭

审 判 员  马寅珠

代理

审判员  刘定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