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字第2022-1号
原告:徐光辉,男,1973年8月生,汉族,住贵池区。
原告:吴兵,男,1970年5月生,汉族,住贵池区。
被告:彭军,男,1976年3月生,汉族,住贵池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所有的价值8.3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彭军所有的价值8.3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