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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字第2022-1号

徐光辉、吴兵与彭军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池州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光辉,吴兵,彭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字第2022-1号

原告:徐光辉,男,1973年8月生,汉族,住贵池区。

原告:吴兵,男,1970年5月生,汉族,住贵池区。

被告:彭军,男,1976年3月生,汉族,住贵池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所有的价值8.3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彭军所有的价值8.3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