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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刑更26号

赵建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妨碍公务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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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刑更26号罪犯赵建国,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津南区人,小学文化,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塔门监狱一监区服刑。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2008)港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建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妨碍公务罪、聚众斗殴罪、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2次,共计1年5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8日止。执行机关塔门监狱于2015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塔门监狱认为,罪犯赵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建国在2013年、2014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行政记功6次,表扬1次,31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建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罪犯赵建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春华

审判员  李宁宁

审判员  琚红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