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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1417号

宋吉峰申请柳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吉峰,柳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417号申请执行人宋吉峰,男,35岁,汉族,木工,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柳明,男,33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执行宋吉峰申请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7月17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委托至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德  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图拉古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