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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4192号

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谭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沙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事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附件: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4192号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华润凤凰城一期9栋115房。法定代表人喻霖康,执行董事。被告谭振。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松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珂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