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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行初3号

陈阳与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等拆迁安置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行初3号起诉人陈阳,男,汉族,1975年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收到起诉人陈阳诉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材料,诉称: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人民政府以依法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为由,对起诉人所在的青桥村××组实施征地,但未出示依法实施征地的职权依据,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作出新都赔决字[2015]2号不予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诉请:对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人民政府针对起诉人实施征地的职权行为依法确认为违法。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陈阳曾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现起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陈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云茂

代理

审判员  魏 明

代理

审判员  李 露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