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莱阳执字第2049号
申请执行人:尉秀峰。
被执行人:宫彩芳莱阳益天纸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莱阳民抗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莱阳执字第20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松建
审判员 姜永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辛先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