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三法民三初字第7号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河口国兴钟表修理店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当事人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河口国兴钟表修理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三初字第7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曾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云科、吴坚兴,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河口国兴钟表修理店,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经营者曾国兴。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柏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河口国兴钟表修理店(以下国兴钟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雷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坚兴、被告国兴钟表店的经营者曾国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注册商标第9类:“电脑;电脑轨迹球;电脑列表机;电脑游戏控制杆;滑鼠(鼠标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周边设备;键盘;(商品截止)”等商品上注册了第5850813号商标“雷柏”和第6782915号商标“ΓΛΡΟΟ”。并一直合法享有这两个商标的所有权,至今有效。原告所生产的雷柏品牌键盘、鼠标等电脑产品销往全球,在业内一直享有良好的信誉,始终伫立于行业发展前端。从2009年至今一直是中国最受用户关注键鼠套装产品之一。在近几年键盘鼠标市场的分析报告中的受关注度也一直位列前三。属于中国鼠标市场主流品牌,有着极大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有着超强的品牌竞争力。并且节能与环保的理念也深入该品牌,使之所生产的产品安全可靠。这也是消费大众所喜爱的原因之一。然而,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产品,侵害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有权。被告作为电脑用品销售商,理应销售合法的商品,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主观上应知或明知其采购并销售的是侵害商标权的假冒商品,但是被告利用该商标的市场影响力,通过销售劣质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牟取不当利益,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销售的假冒电子产品在使用安全上毫无保障,无法节能环保不说,还会对人体有害。让不知情的消费者在使用这种侵权的危险产品过程中,误以为原告的产品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品牌价值。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5850813号商标“雷柏”和第6782915号商标“ΓΛΡΟ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营业执照上规定的经营范围为钟表、配钥匙、卖钥匙、修理手机等,没有经营售卖鼠标等电子器材;2、涉案鼠标是2014年7月从广州某商铺买来备用的,否则不会买来六、七个月都未卖出;3、广州的商家曾向被告明确其所售鼠标为正品;4、本店只有十来平方米,无可以售卖涉案产品的场所。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第5850813号商标“雷柏”和第6782915号商标“ΓΛΡΟΟ”的合法所有权人,两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中包含了计算机键盘、鼠标等商品。2014年12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派公证员李斌及工作人员陈琳,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到佛山市三水区河口市场C07铺“兴达钟表店”,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刘海军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以50元的价格在该店购买了一个鼠标,该店现场开具了《收据》,该收据上盖“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河口国兴钟表修理店发票专用章”。陈琳对此购买过程进行了隐蔽拍摄。出店后,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对所购物品和收据进行拍照,并封存在信封后交给刘海军收执。2012年12月25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作出(2014)厦鹭证内字第31858号《公证书》,证明了上述事实,并证明公证书后附的8张照片系现场拍摄照片。原告出具《鉴定证明书》,称:经鉴定,(2014)厦鹭证内字第31858号《公证书》所述鼠标,属于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庭审中经查验,(2014)厦鹭证内字第31858号《公证书》所述的封存物品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好,封存外包无破损。经当庭拆封,被封存物品包括包装盒上印有“雷柏”和“ΓΛΡΟΟ”商标的鼠标一个及上盖“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河口国兴钟表修理店发票专用章”的《收据》一张。被告向法庭提供了《海天电子商店提货单》一份,上载“雷柏无线2只”,以证明其购买鼠标的目的是自用,而非销售,更没有大量销售该种鼠标。被告的经营范围包括钟表、手机维修服务;配匙服务;钟表配件、手机配件零售等。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公证封存实物及《收据》、《鉴定证明书》、《提货单》等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庭审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涉案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且该商标正处于有效保护期内,故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公证书》证明所封存的鼠标即为公证员及原告委托代理人从被告处购买的鼠标,故对被告销售了涉案鼠标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销售的侵权鼠标,属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之一,该鼠标上的“雷柏”和“ΓΛΡΟΟ”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根据原告鉴定,该鼠标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据此,本院认定被告销售涉案鼠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根据上述方法难以确定赔偿金额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和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获利情况,但因原告的注册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综合考虑到被告经营规模较小,经营范围并未包括鼠标等电脑产品,且在诉讼期间能积极主动与原告进行调解,纠错态度较好,据此,结合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含原告制止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河口国兴钟表修理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第5850813号商标“雷柏”和第6782915号商标“ΓΛΡΟΟ”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河口国兴钟表修理店赔偿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河口国兴钟表修理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洪宗健

审 判 员  卢泽辉

人民陪审员  陈伟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莫柳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