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004号
原告:周芬田。
被告:谢立新。
原告周芬田为与被告谢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谢立新偿还借款2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谢立新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于2015年11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谢立新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芬田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被告谢立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员 郏笑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肖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