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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执23号

刘友元与刘卫生、卢红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友元,刘卫生,卢红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23号申请执行人刘友元,女,195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刘卫生,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卢红艳(被执行人刘卫生之妻),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刘友元与被执行人刘卫生、卢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涟民二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

一、刘卫生、卢红艳应偿还刘友元借款本金7.77万元、利息7.892277万元,本息合计15.662277万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4日),并承担本金1.8万元内实欠本金自2015年5月5日起按月利率2.1%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871元。但被执行人刘卫生、卢红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卫生、卢红艳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洪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刘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