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224号原告王妍,女,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被告唐山曹妃甸智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三加曹妃甸发展大楼9层,组织机构代码56487289-1。负责人施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妍与被告唐山曹妃甸智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妍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力巾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紫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