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围执字第978号

关于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廖海彦、丛占国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97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海彦,丛占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97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廖海彦。被执行人丛占国。关于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廖海彦、丛占国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围场法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此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围场法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此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立军

审 判 员  张金伍

代理

审判员  李玉轩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子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