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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149号

董驴套与宝丰县张八桥镇下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平顶山市宝源焦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驴套,宝丰县张八桥镇下河村村民委员会,平顶山市宝源焦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149号原告董驴套,男,1952年4月4日生,汉族。被告宝丰县张八桥镇下河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天民,该村委会主任。第三人平顶山市宝源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路岩。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驴套诉被告宝丰县张八桥镇下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平顶山市宝源焦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驴套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驴套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驴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驴套承担。

审判员  王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包芳 来源:百度搜索“”